海關總署公告半年盤點
發布時間:2020-07-142020年上半年海關總署共發布了77條公告。今天發布君與大家一起回顧海關公告,解讀海關重點政策。
口岸疫情防控篇
01
《海關總署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公告》(第15號)
《海關總署關于重新啟動出入境人員填寫健康申明卡制度的公告》(第16號)
規定出入境人員必須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健康申明卡》,有發熱、咳嗽、呼吸困難等不適的,向海關主動申報,配合做好體溫檢測、醫學巡查、醫學排查等要求。
02
《海關總署關于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期間海關查驗貨物時收發貨人可免于到場的公告》(第24號)
明確收發貨人可委托存放貨物的海關監管作業場所經營人、運輸工具負責人等到場協助海關查驗,或是通過電子郵件等形式告知海關無法到場協助海關實施查驗,減少人員聚集。
03
《海關總署關于用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捐贈物資辦理通關手續的公告》(第17號)
明確各直屬海關設立進口捐贈物資快速通關專門受理窗口和綠色通道,全力保障防疫物資快速驗放,緊急情況下可先登記放行,再按規定補辦相關手續。
04
《海關總署關于對“6307900010”等海關商品編號項下的醫療物資實施出口商品檢驗的公告》(第53號)
對包括醫用口罩、醫用防護服、紅外線等十一項醫療物資納入法檢商品范疇,加強醫療物資出口質量監管。
支持復工復產篇
05
《海關總署關于臨時延長匯總征稅繳款期限和有關滯納金、滯報金事宜的公告》(第18號)
允許企業特定時期申報的匯總征稅報關單延期完成應納稅款的匯總電子支付;對于繳款期限屆滿的稅款繳款書,可順延至公布復工之日后7日內繳納稅款。
06
《海關總署關于延長受疫情影響的暫時進出境貨物期限的公告》(第40號)
對已辦理過3次延期、受疫情影響無法按期復運進出境的暫時進出境貨物,暫時進出境貨物收發貨人、ATA單證冊持證人可憑延期辦理材料向主管地海關辦理不超過6個月的延期手續。
07
《海關總署關于暫免征收加工貿易貨物內銷緩稅利息的公告》(第55號)
規定自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暫免征收內銷緩稅利息,鼓勵加工貿易貨物轉內銷,幫扶企業應對出口難題。
扶持新興產業篇
08
《海關總署關于全面推廣跨境電子商務出口商品退貨監管措施有關事宜的公告》(第44號)
規定跨境電子商務出口企業等退貨企業應當建立退貨商品流程監控體系,保證退貨商品為原出口商品,在出口放行之日起一年內可向海關申請開展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跨境電子商務特殊區域出口、跨境電子商務出口海外倉商品的退貨業務。
09
《海關總署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退貨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第45號)
規定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境內代理人或其委托的報關企業可向海關申請開展退貨業務,在《海關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申報清單》
10
《海關總署關于開展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出口監管試點的公告》(第75號)
決定在北京、深圳等10個海關開展“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和“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兩種監管模式試點,增列對應海關監管方式代碼“9710”“9810”,采用企業一次登記、一點對接、簡化申報、便利通關、優先查驗、退貨底賬管理等有針對性的監管創新模式。
11
《海關總署關于調整進口心臟起搏器檢驗機構的公告》(第23號)
《海關總署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洋浦保稅港區監管辦法〉的公告》(第73號)
對經海南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臨床急需進口心臟起搏器由海口海關實施法定檢驗;對進出海南洋浦保稅港區的貨物,除禁止進出口和限制出口以及需要檢驗檢疫的貨物外,試行“一線放開、二線管住”。
推進貿易便利化篇
12
《海關總署關于調整進口棉花監管方式的公告》(第43號)
《海關總署關于調整進口鐵礦檢驗監管方式的公告》(第69號)
對進口棉花品質檢測、進口鐵礦品質檢驗監管方式進行了優化,將由海關逐批實施抽樣調整為依企業申請實施。如需要品質證書的,由企業向海關提出申請。
13
《海關總署關于開通報關單回執數據訂閱服務及接口的公告》(第54號)
收發貨人可通過“互聯網+海關”一體化網上辦事服務平臺、“掌上海關”APP、“掌上海關”微信小程序訂閱本企業申報報關單回執數據,方便進出口收發貨人及時掌握貨物通關狀態。
14
《海關總署關于擴大自助打印原產地證書范圍的公告》(第63號)
自2020年5月11日起,增加輸印尼和新加坡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東南亞國家聯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項下原產地證書以及輸印度的《亞洲—太平洋貿易協定》項下原產地證書為可自助打印證書。
保障進口食品安全篇
15
《海關總署關于進口阿根廷鮮食柑橘植物檢疫要求的公告》《海關總署關于進口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乳品檢驗檢疫要求的公告》《海關總署關于進口大米檢驗檢疫要求的公告》《海關總署關于進口美國馬鈴薯檢驗檢疫要求的公告》(第3、13、22、32號)等
明確上述進口水果、乳品、大米、馬鈴薯檢驗檢疫要求,對符合要求的允許進口。
16
《海關總署 農業農村部關于解除美國禽類和禽類產品進口限制的公告》《海關總署 農業農村部關于解除進口美國牛肉及牛肉產品月齡限制的公告》(第25、34號)等
解除對上述相關動物及其產品的進口限制,對符合我國法律法規要求的允許進口。
嚴防動物疫病傳入篇
17
《海關總署 農業農村部關于防止波蘭高致病性禽流感傳入我國的公告》《海關總署 農業農村部關于防止泰國非洲馬瘟傳入我國的公告》《海關總署 農業農村部關于防止印度非洲豬瘟傳入我國的公告》(第11、48、71號)等
通報上述國家相關動物疫情,禁止直接或間接從上述國家輸入相關動物及其產品。一經發現,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