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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收藏】生產型出口企業需要關注的10個稅收風險點及防控建議

發布時間:2021-07-22

本文轉自:深圳龍崗稅務,排版:出口退稅研究,轉載請注明

風險點1

企業轉變經營類型,未及時變更退(免)稅辦法影響出口退稅




【風險描述】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申請變更退(免)稅辦法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變更的次月起按照變更后的退(免)稅辦法申報退(免)稅。企業應將批準變更前全部出口貨物按變更前退(免)稅辦法申報退(免)稅,變更后不得申報變更前出口貨物退(免)稅。

部分出口企業對政策不熟悉,在變更了企業經營類型后,未及時變更退(免)稅辦法,導致無法準確適用退稅辦法獲得退稅。


【風險防控建議】


出口企業在準備轉變經營類型前,先申報完前期出口報關單,在辦理退(免)稅辦法的變更后,再按照新的經營類型適用新的退(免)稅辦法,防范出現經營類型與退稅辦法不匹配影響退稅的風險。





風險點2

企業出口或視同出口已取消出口退(免)稅的貨物,未準確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




【風險描述】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出口企業出口或視同出口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決定明確的取消出口退(免)稅的貨物 〔不包括來料加工復出口貨物、中標機電產品、列名原材料、輸入特殊區域的水電氣、海洋工程結構物〕,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

部分出口企業對政策不熟悉,在出口了已取消出口退(免)稅的貨物后,未及時適用征稅政策申報增值稅。


【風險防控建議】


納稅人出口的貨物,如其商品代碼在出口退稅率文庫中對應退稅率為0,即屬于已取消出口退(免)稅的貨物。納稅人應在該貨物出口時間對應的增值稅申報期內,按照適用稅率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





風險點3

納稅人出現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未準確申報納稅




【風險描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1)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2)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部分納稅人發生上述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時,因不熟悉政策,未準確申報納稅。


【風險防控建議】


納稅人出現增值稅視同銷售情形,應準確進行會計處理、核算銷項稅額,并按規定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





風險點4

未準確判斷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風險描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三十八條,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三)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四)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五)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六)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七)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四十五條,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二)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三)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四)納稅人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五)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部分納稅人對政策不熟悉,未能準確判斷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未及時申報納稅。


【風險防控建議】


納稅人應準確判斷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并申報納稅。如納稅義務發生時暫未開具增值稅發票,也應確認收入并申報納稅。





風險點5

開具增值稅發票品名不規范




【風險描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第二十一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制造業企業產品種類多、品名俗稱多,部分企業財務人員對發票品名開具較為隨意,容易產生稅收風險,即使納稅人沒有變名虛開發票偷騙增值稅和消費稅的主觀意愿,也可能因商品品名不規范引發稅收風險。


【風險防控建議】


納稅人在購買商品、接收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并索取增值稅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對于收款方開具的品名與實際名稱不符的,可拒收并要求對方更正。納稅人在銷售產品或提供服務開具發票時,也應開具正確的品名和金額。





風險點6

取得不符合規定的增值稅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風險描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個別企業為規避、少繳消費稅或增值稅,從有富余發票的流通企業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為了掩飾違法行為,中間環節還常常經過貿易公司進行“過票”。通過這種模式,必然會出現實際購貨方和受票方不一致,即“票貨分離”,或進銷不符的情況。如塑膠制造業取得紡織原材料的進項發票等,構成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的違法事實,存在較大的稅收風險。


【風險防控建議】


企業法人、財務負責人和辦稅人員都要加強法律法規學習,要認識到隨著稅收征管改革的不斷深化、電子發票的推廣、稅收大數據的應用,無貨虛開、富余票虛開等虛開行為的違法成本越來越大。企業需加強內部監控,確保開票企業與供貨方一致,確保取得的進項為實際生產經營需要的進項發票,避免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取得不合規的發票。





風險點7

缺失合法有效的稅前扣除憑證




【風險描述】

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五條規定,企業發生支出,應取得稅前扣除憑證,作為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相關支出的依據。同時,該公告第六條規定,企業應在當年度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取得稅前扣除憑證。

部分情況下企業未能及時取得合法有效的稅前扣除憑證,但同時又將相應的支出違規進行稅前扣除,容易產生涉稅風險。


【風險防控建議】


企業在業務交易時需注意上游供貨商或服務提供商能否及時開具發票,同時在入賬時需注意取得發票是否符合規定、票面信息是否與經濟業務一致、是否為作廢發票等。對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風險點8

高新技術企業存在錯誤享受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定期減免優惠政策的稅收風險




【風險描述】

根據《國務院關于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國發〔2007〕40號)二條規定,對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記注冊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以下簡稱新設高新技術企業),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務院關于擴大深圳經濟特區范圍的批復》(國函〔2010〕45號)第三條規定,按照有關規定,深圳市寶安、龍崗兩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不享受《國務院關于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國發〔2007〕40號)規定的過渡性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二十八條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有部分龍崗轄區企業未準確理解政策內容,存在錯誤享受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定期減免優惠政策的稅收風險。


【風險防控建議】


企業應準確了解稅收政策,準確判斷自己適用的稅收政策,避免出現稅款滯納風險。





風險點9

企業研發費用核算的風險點




【風險描述】

由于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政策繁雜,企業容易因政策解讀不夠精準而造成稅收風險。研發費用核算的如下風險點應加以注意:

1.不得稅前扣除的項目也不得加計扣除;

2.根據研發活動的定義,企業發生七類一般的知識性、技術性活動不屬于稅收意義上的研發活動,其支出不適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3.研發費用歸集要注意符合有三個口徑,一是會計核算口徑,二是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口徑;三是加計扣除稅收規定口徑。

4.《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從2018年起,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5. 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應簽訂技術開發合同,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

6.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7.研發過程中形成的下腳料、殘次品、中間試制品等特殊收入,應沖減對應的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

8.企業取得的政府補助,會計處理時采用直接沖減研發費用方法且稅務處理時未將其確認為應稅收入的,應按沖減后的余額計算加計扣除金額。

9.負面清單行業不得適用加計扣除政策。


【風險防控建議】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是國家鼓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促進企業研發創新的一項重要的稅收優惠政策,企業財務人員要加強研究政策要點、政策調整內容和具體的備案要求、會計核算要求和申報管理規定,記好輔助賬,做好企業部門間的協調配合,減少因稅收政策不熟悉,核算業務不清晰造成的風險。





風險點10

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未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風險描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第一條,對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按規定征收印花稅。

出口制造業企業如采用電子化的合同,可能存在忽略電子合同的印花稅申報的風險。


【風險防控建議】


納稅人在經營過程中簽訂的電子合同,應及時申報繳納應稅憑證對應的印花稅。由于印花稅征稅范圍較廣、稅目較多,納稅人需要事前準確掌握相關法規條例,避免出現稅款滯納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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