碼頭集裝箱冒煙起火!又是鋰電池惹的禍!海關連續查獲危險貨物鋰電池
發布時間:2022-08-228月16日晚近11時,香港葵涌8號貨柜碼頭內一個40尺貨柜冒煙起火,消防接報到場撲救,當打開貨柜門滅火撲救時,傳出爆炸聲,并噴出火舌及冒出濃煙,消防員經3小時撲救后于8月17日凌晨近2時,終于將火撲滅,事件中無人受傷。 為避免火勢死灰復燃,消防隊員將貨柜吊起傾倒出柜內貨物,繼續噴水降溫。據悉,起火貨柜由越南經香港港運往內地,集裝箱內裝載一批鋰電池及LED燈等貨物。初步調查懷疑貨柜內的鋰電池起火引致。火災起因仍在調查中。 電池的安全性對于運輸行業來說一直是一個大難題,近幾年多個機場發生手機手機及電子產品鋰電池起火事件。然而相較于時間短、貨量少的空運,鋰電池對于海運的威脅似乎更大。海運運輸時間長,面對的天氣變化更加無常,并且船上貨物眾多,一旦發生連鎖反應,后果不堪設想。 2022年4月5日,在現場操作過程中,美森發現裝有未經申報的鋰電池的出口集裝箱出現冒煙現象。 對于接載此箱的簽約代理,美森將終止其簽約代理資格作為處罰。并保留進一步追究有關責任方法律責任的權利。同時,美森對于帶電所有產品的審批流程進行升級管理。 2022年5月,上海外港一出口集裝箱發現燃燒的鋰電池。外港海關查驗二科在對一批出口集裝箱實施查驗時發現該集裝箱內有5個未申報紙箱,且1個紙箱存在發熱現象,外壁有一處略微發黑、燒焦的痕跡。遂將該紙箱掏出集裝箱靜置2分鐘,待冷卻處理后,開拆上述5個紙箱,發現藏有未申報的鋰電池共計105千克。 近日,海關連續查獲多起危險貨物鋰電池未申報及包裝問題。 ★ 查獲危險貨物鋰電池 ★ 近日,深圳灣海關關員在核查一批出口貨物相關單證時,發現申報貨物中有鋰電池組60組、鋰電池30個,其額定值均超標準值,屬于危險貨物,包裝上未見危險貨物標識及UN標識,且企業無法提供合格有效的《出境危險貨物運輸包裝使用鑒定結果單》。 海關提醒:對《危險化學品目錄》下的產品申報進出口時,需提供相關的危險品包裝合格證明。 ★ 查獲鋰電池等危險品一批 ★ 近日,黃埔海關所屬沙田海關關員對一批跨境電商出口貨物實施查驗時,發現未申報鋰電池474個,包括電動車鋰電池15個和其他鋰電池459個。 該批鋰電池未使用危險貨物包裝,且企業無法提供《出境危險貨物運輸包裝使用鑒定結果單》。目前,該批鋰電池已移交處置部門處理。 海關提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規定,出口危險貨物生產企業必須向海關申請包裝容器的使用鑒定,為出口危險貨物生產包裝容器的企業必須向海關申請性能鑒定,使用未經鑒定合格的包裝容器的危險貨物不準出口。 雖然鋰電池“易燃易爆炸”,但它作為手機、平板、筆記本電腦必不可少的配件,仍在進出口市場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那么我們該如何安全地運輸鋰電池呢? 現附上鋰電池海上運輸安全注意事項(僅供參考)。 1.電池須通過UN38.3測試要求,及1.2米的跌落包裝試驗。 2.外包裝均須貼第9類危險品標簽,標注UN編號。 3.其設計可保證在正常運輸條件下防止爆裂,并配置有防止外部短路的有效措施。 4.堅固的外包裝,電池應被保護以防止短路,在同一包裝內須預防與可引發短路的導電物質接觸。 5.電池安裝在設備中運輸的額外要求: 設備應進行固定以防止在包裝內移動,包裝方式應防止在運輸途中意外啟動。外包裝應能夠防水,或通過使用內襯(如塑料袋)達到防水,除非設備本身的構造特點已經具備防水性。 6.鋰電池應使用托盤裝載,避免搬運過程受到強烈振動,托盤的各垂直和水平邊使用護角保護。 7.鋰電池裝載集裝箱內須進行加固,加固方式和強度應符合進口國的要求(如:美國境內有美國鐵路協會(ARR),美國危險品協會,北美爆炸物管理局(B.O.E),聯邦汽車運輸安全管理局,美國海岸防衛隊,美國運輸部和《海上危險品運輸規則》有相關規定),若因發貨人疏忽加固或加固不當,在目的港將被扣箱,并發生碼頭的操作費、堆存費、移箱費、重新加固等高額的費用。 附:美式加固法(每個集裝箱均需拍照留存) 包裝要求 (一)除非安裝在設備中(如安裝在手機、照相機、對講機、筆記本電腦等),電池及原電池必須單獨包裝以防短路,并裝于堅固的外包裝內。 (二)除非安裝在設備中,每個包裝件如果裝有超過24個原電池或12個電池,必須還要滿足以下要求: 1)每個包裝件必須用標記說明內含鋰電池及包裝件破損時應采取的特殊措施。 2)每票貨必須有隨機文件來說明包裝件中裝有鋰電池及包裝件破損時應采取的特殊措施。 3)每個包裝件必須能承受任何取向的1.2m的跌落試驗,而不損壞包裝件內的電池或元電池,并沒有改變其中電池的位置以至電池與電池(或原電池與原電池)互相接觸、沒有電池自包裝件中漏出。 4)除非鋰電池安裝在設備中,否則每個包裝件的毛重不得超過30kg。 條件限制 交運的鋰電池及鋰電池組如果符合如下所有條件可按非限制性物品(非危險品)運輸。如果下述任一條件無法滿足,則應按UN3090或UN3091的危險品收運要求操作。 (一)對鋰含量的限制 1、對于金屬鋰或鋰合金原電池,鋰含量不得超過1g;對于鋰離子原電池鋰當量含量不超過1.5g。 注:原電池亦稱作電池芯。 2、對于金屬鋰或鋰合金電池,鋰總含量不超過2g,對于鋰離子電池鋰當量含量不超過8g。 注:上述“鋰含量”是指鋰金屬或鋰合金電池的陽極上具有的金屬鋰的量。 而對于鋰離子電池,以克為單位的“鋰當量含量”的計算方法是以0.3乘以額定容量的安培小時。例如:某手機鋰離子電池的額定容量是800mah(800毫安小時),則其“鋰當量含量”為:0.3X0.8(安培小時)=0.24克。 (二)符合UN測試要求 每個類型的原電池及電池,經測試證明其符合《聯合國危險物品運輸試驗和標準手冊》第3部分38.3款的所有要求。